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