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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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