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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