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