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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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