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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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