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执业规则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