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