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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