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