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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