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