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建和动态调整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组织指导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国家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四)协调将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纳入本省(区、市)卫生应急体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按照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省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参与本省(区、市)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五)为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和安排经费,保障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六)负责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评估。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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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