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