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