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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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