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