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