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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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