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