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一个工作日前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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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