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七条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