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八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五条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