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海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有关证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