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听证由海关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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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