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