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收缴清单由执法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但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被收缴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上注明原因。
海关对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制发的收缴清单应当公告送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