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