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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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