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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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