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