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七十二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四节 处理决定第七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