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七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七十条
经复核后,变更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经复核后,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经复核后,变更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制发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经复核后,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