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八条

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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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