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节 告知、复核和听证

第六十六条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海关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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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