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五条
经审核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调查部门。
仅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经审核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调查部门。
仅存在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问题的,法制审核人员也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