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法制审核

第六十四条

海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八)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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