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十二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六十二条海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