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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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