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六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六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