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