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