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