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三条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