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三条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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