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一条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解除担保通知书上注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解除担保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解除担保通知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