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五十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五十条
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并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执法人员、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收取担保凭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收取担保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供担保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并送达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执法人员、当事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收取担保凭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收取担保后,可以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