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九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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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