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八条
海关依法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应当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解除扣留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解除扣留通知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海关依法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应当制发解除扣留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解除扣留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解除扣留通知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