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退运、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货物、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海关在变卖前,应当通知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变卖前无法及时通知的,海关应当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卖后,通知其所有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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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