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四条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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