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三条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事项、依据和结论,并且应当有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的签字和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的盖章。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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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