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三条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事项、依据和结论,并且应当有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的签字和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的盖章。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事项、依据和结论,并且应当有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人的签字和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的盖章。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海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