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二条第三章 案件调查第四十二条为查清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实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