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十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四十条
为查清事实或者固定证据,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提取样品。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执法人员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为查清事实或者固定证据,海关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提取样品。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加封确认,并且填制提取样品记录,由执法人员或者海关依法委托的机构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