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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