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