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

检查、查验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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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