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案件调查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证人的陈述必须充分听取,并且如实记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