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海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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