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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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