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或者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等。

海关应当书面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海关,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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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